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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

衛生保健志願服務



 

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醫藥衛生、疫病防治、預防保健、食品衛生、社區健康、醫院服務、全民健保或其他有關衛生保健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優良事蹟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負責,積極參與,有具體績效者。
二、奉獻愛心,熱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三、分享專業,創新服務,有特殊表現者。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志工:
(一)善馨獎: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二)愛馨獎:服務年資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三)德馨獎:服務年資滿八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四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四)特殊績優貢獻獎:對從事危險性、困難度較高或特殊性質之志願服務工作、或31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於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提供衛生保健志願服務,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得視需要頒給,不受前三目服務年資及時數之限制。
二、志工團隊:
經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志工團隊,志工人數達二十人以上,運作良好並實際持續推展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就團隊精神整體表現及服務績效等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頒給績優志工團隊獎。
曾獲頒本辦法獎勵之志工或志工團隊,應於間隔三年後始具備再予推薦之資格。
第五條    
前條之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給獎章(座)及得獎證書,並得併以其他獎勵方式為之。
第六條   
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隊符合第四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每五十人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以一人計,填具推薦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送所在地縣市衛生局辦理。
前項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計算,以服務滿一年年資之志工人數為標準。
衛生局受理第一項推薦後,應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並造冊,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連同推薦書表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衛生局得就該縣市運用單位(含本署署立醫院)具符合資格之志工團隊,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並造冊,於公告規定期間內連同推薦書表、各推薦團隊按評選項目研提之書面報告送本署辦理。
運用單位為本署或所屬機關者(不含本署署立醫院),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審查造冊並檢具書表與相關資料,逕向本署辦理志工與志工團隊推薦作業。
第七條    
依前條推薦之志工與志工團隊,由本署組成複審小組選出入圍者,再由本署敦聘學者專家五至七人就入圍者進行決審會議;各獎項名額由本署每年公告之。
第八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章(座)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高一等次之獎章(座)者,不再頒給低一等次之獎章(座)。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填送之各項推薦資料,經查明有不實者,除由本署公告撤銷其獎項,並追回獎章(座)、得獎證書及其他獎勵外,且於撤銷後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4 年 5 月 26 日衛署企字第 094O700527 號令修正)